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二慈善立法是如何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
慈善法属于社会法,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涉及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和几十部法律。其中,与慈善法关系密切的法律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信托法、红十字会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此外,慈善法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关系也十分密切。处理好慈善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十分重要。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准确把握慈善法的定位,厘清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坚持法制统一,做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相衔接,努力构建系统完整、科学有效的慈善法律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慈善法作为一部体现时代精神的新法律,有许多创新性的规定,难免与之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可以得到妥善处理,这与坚持法制统一并不矛盾。
以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关系为例。慈善法中慈善捐赠一章主要规定了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捐赠财产的权利义务以及慈善组织作为接受捐赠的人的权利义务。公益事业捐赠法主要对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作了规定,还对政府接受捐赠等特殊事项作了规定。二者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并行不悖,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适用。但两部法律也有交叉、重合且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而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这里将慈善组织与基金会并列作为社会团体的两种组织形式,显然与慈善法中的慈善组织在外延上有很大区别。再比如,慈善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捐赠人履行捐赠义务的规定,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也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