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WOW().init();
射洪慈善会章程
( 2017年4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成立“射洪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属民办公助的非盈利公益性社会团体。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领导机关为射洪县人民政府。接受射洪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筹募社会慈善款物,帮助社会上困难个人和群体,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
第五条:“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承担行业组织职能,反映县内民间慈善组织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太和镇衙署街8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动员和吸引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筹募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建立射洪慈善基金。
(二)对社会特困人员进行慈善救助;对政府的社会救助活动进行协助;参加和支持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慈善自愿者队伍,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在条件具备时兴办各种慈善实业。
(三)组织和参与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推动社会慈善文化的发展。
(四)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团体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五)领导各分会活动;协调和指导县内各种民间慈善活动,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和志愿者
第八条 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团体,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会。
(二)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会。
(三)海外华桥和港、澳、台地区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四)入会程序:由自愿者提出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射洪慈善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权。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宣传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为本会募集善款善物。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返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犯本章程及社会公德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因开展慈善活动需要,可招募自愿者。凡自愿参与者,可临时报名,填写登记表即可。
第四章 分会和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设分会、会员小组和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分会全称为《射洪慈善会××(乡镇、单位或地区)分会》,是射洪慈善会的分支机构。其成员必须是射洪慈善会会员。分会必须遵守慈善会章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单独在政府社团管理机关登记。和射洪慈善会的关系是纵向的领导与被领导、整体组织与分支机构的关系。
第十六条 建立分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组建分会的地区(单位)必须有会员十人以上,不足十人者,应发展到十人。
(二)由分会筹备组织提出申请报告。
(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吊牌和印章。
(四)分会领导班子(分会正副会长、秘书长),由所在地区(单位)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慈善会备案。
第十七条 分会的职责
(一)分会必须遵守本会章程,严格按章程开展活动,不得另订新章程,或制订与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
(二)分会可以以自身名义在当地募捐或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但未经授权,不得以射洪慈善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
(三)每年全县开展的“慈善一日捐”活动,或其他全县统一开展的大型募捐活动,各分会应积极响应参与,所收捐款全部交射洪慈善会,作全县慈善事业之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各分会日常募集的捐款,归本分会慈善项目使用。收款时必须向捐赠者出具全省统一的《四川省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其票据在县慈善会领取。所收款项交县慈善会专户管理,支出款项由分会自行审批,被救助人凭批准手续,在县慈善会出纳员处支取。
(五)各分会应自觉接受县慈善会领导,完成慈善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按时报送报表资料。
第十八条 本会将对各分会的工作状况进行年度检查。如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将进行整顿或处理;特别严重者,可宣布予以撤销。如有违法行为,将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部分地区(单位)因开展活动需要,有会员三人以上者,可提出申请,经批准成立会员小组,在本会或分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慈善事业,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单位和团体,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与慈善会的关系是横向合作关系,受慈善会邀请或委托参与各种慈善活动。其权利和义务与个人会员相同。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审议批准团体和个人会员的入、退会以及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事宜。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批准或撤销分会。
(六)本会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如因故出缺,可决定代理人选,以维持正常运作。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内层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担任《射洪慈善》报的总编辑。
(五)完成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
(一)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本会善款善物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凡个人、团体捐赠之善款善物,无论数量多少,一律出具收据,并在本会会刊《射洪慈善》报、《射洪慈善》网站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三)发放款、物必须由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决定,事后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其他任何个人无权动用。
(四)所有善款善物必保证百分之百用于慈善事业。在募集、救助、宣传等项工作中发生的必要费用,若政府资助不足,可在基金增值款中列支,但最多不得超过当年增值部分的30%。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救 助
第四十条 救助对象
(一)因灾害、疾病等各种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者。
(二)因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中、小学生。
(三)其他有特殊困难急需救助者。
(四)捐赠者指定的受赠对象。
第四十一条 救助程序:申请救助人本人书面申请,慈善会派员调查核实,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定,出纳员凭会议记录和领条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